民法学(一)课程期末考试说明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要求能准确表述民法的概念;说明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要求知道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的概念;说明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要求知道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基本内容:

    要求知道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能够正确表述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基本概念、内容及法律要求。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要求能准确表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知道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要求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以及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概念。

    3.民事法律事实:

    要求知道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构成和分类。

    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要求能正确表述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主权利、从权利、绝对权、相对权、既得权、期待权的概念;说明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要求知道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要求知道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说明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要求知道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能够完整说明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我国民法对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4.监护与公民的住所:

    要求知道监护的概念,说明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的范围以及监护人的职责;知道住所的概念及其对公民住所的确定。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要求知道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要求能说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及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

    要求知道并说明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合伙的基本条件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五章  法人

 

    1.法人的概念与法人的设立:

    要求说明法人的概念和特征,并能完整说明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要求知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3.法人的财产责任:

    要求知道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和财产有限责任。

    4.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要求知道法人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程序及后果,清算组织的种类及职责。

    5.联营:

    要求知道联营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第六章 

 

    1.物在法律上的概念、特征:

    要求知道物在法律上的概念和特征。

    2.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要求知道物可以根据物的自然属性、经济特征及使用目的等不同标准而将其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能够说明对物进行上述分类的法律意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要求知道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概念。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要求能准确表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要求知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5)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并能够说明区分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含义及其实践意义。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有效要件:

    要求能够说明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能够阐释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求知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及其所附条件的法律要求;知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5.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要求知道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认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认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知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第八章  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要求能正确表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

    要求知道代理的分类;知道并说明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复代理的概念、特征及其应具备的条件,代理权的行使以及不适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3.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

    要求知道无权代理的概念,说明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归属;知道代理权滥用的概念,说明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其责任承担。

    4.代理权的终止:

    要求知道代理权终止的概念和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  期限、时效

 

    1.期限:

    要求知道民法上期限的概念、意义及其分类;知道期日和期间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2.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要求知道时效、占有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概念;说明诉讼时效的特征以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诉讼时效的种类:

    要求知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要求知道诉讼时效开始的法律标准,几种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和后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后果;并且能够说明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第十章  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要求能够说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说明物权的追及效力和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种类:

    要求知道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能说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3.民法对物权的保护:

    要求知道物权的自我保护、诉讼保护、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等四种具体的方法。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要求准确表述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要求知道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概念及其相关的内容;能说明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分离与回复。

    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要求知道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和根据。

    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要求知道善意取得的概念;能说明善意取得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5.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要求知道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时间,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时间。

    6.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要求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所有权的各种民法保护方法。

 

第十二章  财产共有

 

    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要求能准确表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按份共有:

    要求知道按份共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3.共同共有:

    要求知道共同共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共有财产的分割:

    要求知道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

 

第十三章  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要求能准确表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相邻关系的种类:

    要求知道实际生活中因所有或使用不动产而发生相邻关系的主要种类。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要求知道民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十四章  其他物权

 

    1.其他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要求知道其他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国有土地使用权:

    要求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基本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