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程期末考核说明

 

责任教师 袁林

 

第一部分    考试题型及答题示范

 

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专科的一门必修课,本课程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具体考试题型分别为:

一、名词解释 。即给出一个刑事放讼法领域里的专有名词,要求考生对它的概念或含义作出简明而概括的解释。名词解释题目简单明确,一般取材于刑事诉讼法学科中的法律名词,即包括基础理论部分,如: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辩护人等等;也包括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名词,如: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

二、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即每小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其中至少有有一个是正确的,考生只要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指定的位置即得分,错选、不选或多选均不能得分。完成这种题目要求熟悉基本知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如:例1:下列案件中可以公开审判的案件是(     )。 A、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 。该题正确答案为D。例2:下列上诉案件中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是(     )。 A、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B、只有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的案件     C、被告人和自诉人均上诉的案件   D、被告人上诉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该题正确答案为AB两个选项。

三、填空题

填空题是要求考生完成一个正确的句子。要求填补的空白一般是在句首、句中或句尾,每小题1-2个空。填空题可以取材于基本知识,也可以是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它的特点是客观、具体、细致,因此,在回答问题时要做到简洁、准确。如:例1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                        。例2:执行死刑应当            ,不应当          。填空题都是考核学生对最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

四、简答题

简答题是测试考生掌握的知识面和综合归纳能力的主观性题型。它的出题特点是提出一个问题,要求考生作出简明扼要的回答。简答题的取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基本知识、基本理论问题、具体诉讼制度(其表现形式一般以“原则”、“基本特征”、“条件”、“种类”、“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区别与联系”等出现);如:逮捕的概念和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等。简答题对答案的要求是简明扼要(即列出要点即可,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解释和论述)、全面完整(即必须把全部要点一一列出来,不能有任何遗漏)。

五、论述题

即综合考查学生的领会和应用能力,测试考生基础知识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主观性题型。它是指给出一个问题,要求考生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比较高,也是难度较大的部分。论述题一般有对基础理论的论述,如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等。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是:1、对题目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全面论述;2、论点清楚;3、论据充分,论据可以是对问题的展开论述,也可以是举例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

即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实践性和应用性,测试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题型。这种题目主要是根据所提供的案例,从中提出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正确的解决办法及其法律依据。其特点是综合性强,所占分值较高。这种题目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有一定的难度,它要求考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各种基本知识和主要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并能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例如:黄某与杨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二人发生争吵,黄某即用手将杨某殴成重伤致残。杨某即告至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工资等共计六万元。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两个月前还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结婚自由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罪行。于是,该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有期徒刑二年,二者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赔偿杨某四万元。

杨某接到判决书后即以处刑太轻、赔偿太少为由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以暴力干涉前妻结婚自由是自己主动交代的、应从宽处罚为由,也提起上

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二者的上诉案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赔偿也是恰当的,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处刑太轻,而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刑太重,于是作了部分改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无期徒刑,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问: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在诉讼方面有无不妥?为什么?

答: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处理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就基层人民法院而言,首先,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因为黄某伤害杨某属于故意重伤案,按照职能管辖的规定,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审判。

其次,它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对自诉案件处理的规定。按照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必须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判。而本案黄某虽然以暴力干涉其前妻结婚自由并致其轻伤,但其前妻未依法起诉,因而,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对此进行审判。

就第二审人民法院而言,它作为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没有认真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没有发现与纠正基层人民法院所犯错误,而是继续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错误,并错误地进行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定黄某所犯故意伤害罪应处无期徒刑,据此,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一审,而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作为第二审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仅仅将原判决所判有期徒刑十年改为无期徒刑即算了案。

 

第二部分    各章复习重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重点名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

重点问题:刑事诉讼的特点。

一般了解:刑事诉讼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根据与任务

重点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般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重点名词:当事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

重点问题: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各自的性质、职能和地位;二、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种类;三、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了解: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概念。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名词:两审终审制、审判公开原则

重点问题:一、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二、审判公开原则;三、具有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学习本章时,还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至十七条的条文。这主要是选择、填空等题型的考试内容。

    一般了解的问题是: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三、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六、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八、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十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十三、两审终审原则;十四、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原则。

    第五章  管辖

重点名词:职能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重点问题: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学习本章还需重点掌握的内容有《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6条。

一般了解的问题: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二、确定管辖的原则和分类;三、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第六章       回避

重点名词:回避

重点问题:一、回避的方式和理由;二、回避的程序。

一般了解:回避的意义。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重点名词:辩护、委托辩护

重点问题:一、辩护人的范围;二、辩护人的责任及诉讼地位;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学习本章时要掌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十四条的内容。

一般了解:一、辩护的意义;二、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三、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第八章  强制措施

重点名词:强制措施、逮捕

重点问题:一、强制措施的种类;二、取保候审的方式、期限,保证人的条件;三、拘留的条件;四、逮捕的条件、有权逮捕的机关及执行逮捕的机关。

一般了解:一、强制措施的意义;二、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念,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三、拘留的概念、期限程序及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四、扭送的条件;五、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解除。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重点名词:附带民事诉讼

重点问题: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般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意义。

     第十章  证据

重点名词:证据、物证、原始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责任

重点问题: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点;二、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的区别;三、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的规则;四、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五、罪疑从无处理的原则。

一般了解:一、证据的意义;二、物证、书证的特点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意义及其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及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的概念、特点及作用;三、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言辞证据、实物证据的概念及作用;四、收集证据的原则、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运用证据应遵守的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概念、证明对象的概念及内容,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第十一章  立案

    重点问题:立案的条件

    一般了解: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三、立案的程序;四、对立案的监督。

    第十二章  侦查

重点名词:侦查、通缉、侦查终结

重点问题:一、通缉的条件;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 

一般了解:一、侦查的特征和意义;二、侦查工作的原则;三、侦查行为的种类及各种侦查行为的概念、运用各种侦查行为应注意的问题。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第十三章  提起公诉

    重点名词:提起公诉、不起诉

重点问题:一、提起公诉的条件;二、不起诉的种类和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一般了解:一、提起公诉的意义;二、起诉的概念和意义,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方法,审查起诉后的处理;三、不起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重点名词:第一审程序、判决、简易程序

重点问题:一、法庭审判的阶段;二、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三、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四、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一般了解:一、第一审程序的意义;二,对公诉案件审查的性质、任务,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和方法,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三、开庭前的准备;四、法庭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五、延期审理和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六、判决、裁定和决定各自适用的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区别。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重点名词:第二审程序、上诉、上诉不加刑

重点问题:一、提起上诉和抗诉的主体和期限;二、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方式和对上诉、抗的案件审理后的处理;三、上诉不加刑的含义和意义。

一般了解:一、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二、提起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三、对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查原则。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重点名词:死刑复核程序

重点问题: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

一般了解: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名词: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问题:一、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一般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原则、程序与处理。

    第十八章  执行

重点名词:执行

重点问题:生效的判决与裁定的范围

一般了解: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二、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机关与程序;三、执行过程中涉及诉讼程序的问题

 

    第三部分    重点问题复习辅导

   

    总则部分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三个特征: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一切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分为直接任务和根本任务。直接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总体上属于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范畴,其主要特点有:(一)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机关享有较为广泛的侦查权力和较为灵活的侦查手段。(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没有沉默权。(三)实行公诉和自诉并举的起诉制度。(四)实行对抗式法庭审判,但人民检察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兼有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地位的国家机关。

    五、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作用和活动方向的总称。刑事诉讼中存在三种基本职能:(一)控诉职能,即控告、揭露、证实犯罪的职能。(二)辩护职能,即提出意见和材料,反驳控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职能。(三)审判职能,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判决的职能。

    六、当事人的概念及其范围

    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者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一)该原则的含义:(1)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2)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3)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二)贯彻执行该原则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的关系。(2)与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领导的关系。(3)与其上下级之间的领导或监督的关系。

    (三)贯彻执行该原则的意义:(1)有利与确保检察权、审判权的统一行使,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2)有利与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确保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一)该原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是法律赋予其的重要的诉讼权利,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随意剥夺。(2)犯罪嫌疑、被告人不仅可以自行辩护,还可以委托他人为其辩护。(3)司法机关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提供充分的条件,并且在法定的情况下,当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贯彻该原则的意义:(1)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民主性的要求。(2)有利于更妇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3)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令法的教育任务。

    九、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对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是无罪的。

    (一)该原则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2)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陈述时,不能因此而负刑事责任。(3)当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不能确证时,应当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作出结论。

    (二)实行该原则的意义:(1)有利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2)有利于推进整个刑事诉令制度的民主化。(3)是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也是刑事诉令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

    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该原则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人民检察院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令实行监督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随意的干涉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正当的诉讼行为。(3)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是一种工作上的监督关系而不领导关系,被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提出异议。

    (二)贯彻该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刑罚执行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情况,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避免冤枉无辜或者放纵罪犯。(2)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十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及其他法定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一种权限分工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定,管辖分为两大类: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立案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瑾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除法律规定由其他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其他法定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其具体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有关地区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十二、回避适用的理由及其对象

回避的理由,是指适用回避的事实根据。根据刑事诉诉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理由有以下几种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新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一人有其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六)参加过前一阶段诉讼活动的。

回避适用的对象,是指应当加避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十三、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出的事物。(二)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明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事实。(三)法律性。法律性是指证据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收集和认定。

 

    十四、证人的资格

    证人,是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情况的第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知道案件情况。这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二)必须是自然人。(三)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十五、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它的形成及信息的物质载体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性;(二)具有很强的直观性;(三)具有独特的动态连续性;(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关联。

   

    十六、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标准及方法

    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标准及方法较多,通常有以下三种:(一)按照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可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凡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即为控诉证据,反之,就是辩护证据。(二)按照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真实,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称为原始证据。凡不是直接领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称之为传来证据。(三)按照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证明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之为直接证据。不能单独案件主要事实,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

 

  十七、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遵循下列规则:(一)真实性,即用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二)关联性,即用以定案的间接证据都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三)一致性,即各个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四)排他性,即根据所有的间接证据所得出的案件事实的结论是唯一的,能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十八、证明对象的概念及范围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即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二)程序法事实,即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三)证据事实,即证据本身。

 

    十九、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最终要求。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三)证据自身、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必须达到统一。(四)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五)所有的证据所得出的案件事实的结论是唯一的。

 

    二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担

    证明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担如下:(一)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公、检、法等机关承担。(二)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但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也负有证明责任。如果存在反诉,反诉人对反诉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

 

    二十一、辩护人的范围及其权利

    辩护人,是指接受当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充当辩护人的包括以下几类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亲友。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主要计有以下权利:(一)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权;(二)辩护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权,其他辩护人经司法机关同意也享有此项权利;(三)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讯权;(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权。

 

    二十二、辩护人的职责与诉讼地位

    根据刑事诉令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不从属于任何一方。辩护人只忠于事实真相,忠于国家法律,依法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逮捕的概念及其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十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提起的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前提;(二)被害人要求赔偿的,只能限于因犯罪于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三)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造成的。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部分

    

    一、立案的概念和条件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到控告、报案、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令法的规定,立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存在;(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符合立案管辖的规定。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其对案件的处理方式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对案件同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的一种诉令活动。

  侦查终结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二)证据确定、充分;(三)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因侦查机关不同而有所不同。公案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处理方式有两种:(一)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应当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处理方式有三种:(一)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提公诉的决定。(二)对于虽构成犯罪,但不因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三)对于没有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必须查明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提起公诉的概念及其条件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被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证据确实、充分。(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五、不起诉的概念及其适用的情形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侦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可以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适用如下几种情形:(一)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二)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犯罪情节轻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同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审判部分

   

    一、审判的概念、任务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为确定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轻重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审判的任务归结起来有三点:(一)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二)正确适用法律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二、我国审判组织的种类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具体审理和判决案件的组织。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形式:合议庭和独任庭。合议庭是由数名审判人员组成法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合议庭有单一制和混合制两种,前者是由专职审判人员组成,后者由专职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组成法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

 

    三、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两审终审制有两个特定的例外:(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不适用两审终审制;(二)判处死刑的案件,两审终审后其裁判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有重要的意义:(一)符合我国地广人多、案件绝对数量很大的国情;(二)有利于简便诉讼减少诉累;(三)有利一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的裁判;(四)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

   

    四、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群众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一种审判方式。

    公开审判是原则,但下列几类案件作为例外不公开审理:(一)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二)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公开审判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体现了刑事司法实事求是、以理服人的指导思想;(二)公开审判把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的各项民主原则和制度。(三)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五、自诉案件的概念、范围

    自诉案件,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者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志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审判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二)可以进行调解;(三)允许被告人撤诉或者同被告人和解;(四)允许被告人反诉。

 

    七、提起反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联系的犯罪行为;(三)反诉的范围必须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四)反诉至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八、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特点及其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以下三类案件:(一)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有下列几个特点:(一)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二)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三)审理方式比较简单;(四)审理期限较短。

    意义:(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缓解人民法院日益增长的受案压力;(二)可以减轻当事人 (一)通过二审审判,纠正第一审错误的裁判;(二)通过二审审判,支持第列正确裁判

,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三)通过二审审判,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四)

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

 

    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该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是只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三)上诉不加刑原则仅对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有制约,不适用发回重审的案件。

意义:(一)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权利;(二)有利于提高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三)有

利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

 

    十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包括:(一)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了上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理由:(一)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二)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适用法律的错误既包括适用实体法的错误,又包括适有程序法的错误;(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十一、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能适用;(二)必须有法定的适用理由之一,即(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的婴儿;(3)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