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期末复习提要
2005年6月 责任教师:马 蒂
一、期末复习考试说明
“旅游法规”是大专旅游英语专业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所使用的教材为旅游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韩玉灵编著的《旅游法规教程》一书。本期期末考试重点章节为第二章至第十二章。试题类型主要有名词解释、填空、判断、问答、案例分析等。
二、考试题型及解题要领
1、名词解释
即给出一个本课程领域里的专有名词,要求考生对它的概念或含义作出简明而概括的解释。名词解释题目简单明确。此类题目的答题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能用教材上的原话答题,或者尽可能准确地用自己的理解答题,因此,有一定的难度。
2、填空题
填空题是要求考生完成一个正确的句子。填空题可以取材于基本知识,也可以是重要法律、法规的条款,它的特点是客观、具体、细致,因此,在回答问题时要做到简洁、准确、字迹清晰。
3、判断题
本题要求考生对一个完整的句子进行正误判断。考生务必细致地从头至尾读完整句,认真揣摩其意思,再作出判断。注意,必须将按要求将正确答案填入指定位置,否则该题为零分。
4、简答题
简答题是测试考生掌握的知识面和综合归纳能力的主观性题型。它的出题特点是提出一个问题,要求考生作出简明扼要的回答。简答题的取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问题(其表现形式一般以“对象”、“原则”、“基本特征”、“条件”、“种类”、“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区别与联系”等出现);也包括重要法规的某些条款的内容 。简答题对答案的要求是简明扼要(即列出要点即可,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解释和论述)、全面完整(即必须把全部要点一一列出来,不能有任何遗漏)。
5、案例分析题
即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实践性和应用性,测试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题型。这种题目主要是根据所提供的案例,从中提出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正确的解决办法及其法律依据。其特点是综合性强,所占分值较高。简单的案例只以某一条法律规定为依据处理即可,但多数案例需要用几个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种题目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有一定的难度,它要求考生熟练掌握基本知识和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模拟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旅游法律关系 2.旅行社
3.旅游者
4.旅游投诉
5.旅游合同
6.星级评定复核制度
7.导游人员
8.文物古迹保护法
9.自然保护区
10.旅游纠纷
11.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填空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
、
、
、
等四种。
2.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
和 。
3.对文物的保护应遵循以下规定:(1)须按照文物的价值
;(2)保护
文物的自然环境和
;(3)文物修缮要
。
4.旅游交通法规的共同性原则是
原则、
原则
和
原则。
5.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主要有
和
两种。
6.我国旅行社分为:
和
两种。
7.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
、
、
、
等四种。
8.旅行社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因
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因
而产生法律责任两个方面。
9.旅游价格管理的原则是:(1)
;2)
;
((3) 。
10.导游人员从其工作性质和服务范围来看,可以划分为:
导游、
导游和
导游。
11.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
和
两项条件。
12.旅游投诉的投诉时效为
天,从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起计算。
13.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报
审批。
(三)、判断题
1.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所以原始社会没有约束人的行为规范。
2.导游人员的一切行为都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3.经济合同的订立须经过邀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国际旅游价格与国内旅游价格是一样的,这是我国重视国际友好往来的结果。 5.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大特征。
6.法律是一切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7.导游证书的颁发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
8.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景物的观赏价值、文化、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可以划分为四个级别。
9.经济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
等原则。
10.旅游投诉受理的程序是:立案、调查、调解。
(四)、问答题
1. 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旅游交通运输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怎样?
3.旅游投诉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4.旅游对外招徕的原则有哪些?
5.旅游法规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6.饭店星级评定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7.作为消费者,旅游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8.合同有效应具备哪些条件?
(五)、案例分析
1.南京正大旅游公司与游客高惠滨签订了"天柱山---庐山"专船五日游的旅游协议,约定高惠滨及其一个同伴参加该次旅游,并且在旅游期间,游客均"宿船上",游客到达九江港后离船上岸,再乘车游玩庐山等景点。不日游程开始,在游船抵达九江港,游客上岸之前,导游要求全体游客必须在当天19时之前返船。当晚19时,其他400余位游客均准时返回船上,可惟独高惠滨没有到,直至20时30分旅游船必须离开码头时仍未见高的影子。旅游公司只好留下一位导游在码头专门等候,至21时许高才出现。由于此时旅游船早已开走,两人只好在岸上旅馆住了一夜,产生了140元的住宿费。当时是由导游垫付的钱,后来导游多次要求高支付因他而产生的这笔费用,但却遭到高的拒绝。
请问:南京正大旅游公司主张成不成立?为什么?
2.2001年1月,大连某公司员工共同组织的家庭旅游者19人(下称原告)报名参加大连市某旅游公司(下称被告)春节旅游团,原告交齐团款,与被告签订赴泰港7日出境旅游合同。
问:(1)大连市某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2)原告的行为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