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考试说明

                           责任教师    李云捷

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教材采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主编)。同时同学们应全面掌握《民法通则》中有关物权的法条,以及相关的《担保法》等。本课程的期末考试采取开卷方式。

二、考试题型及解题要领

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其具体考试题型分别为:

1、单项选择题

即每小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其余都是错误的,考生只要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指定的位置即得分,错选、不选或多选均不能得分。这种题目比较简单,其最大的特点是答案的唯一性,只要熟悉基本知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都能准确答题。

    2、多项选择题

即每小题给出四至五个备选答案,其中正确答案可以是两个、三个、四个或全部正确,但正确答案至少是两个,考生只要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指定位置即得分。多项选择题对答案的要求比较严格,它要求考生将全部正确答案都选出来,不选、多选、错选或漏选均不得分。多选题与单选题同属客观题,但难度要比单选题大。它的特点是答案的多样性,因此在解题时要注意题目所涉及的内容的相关性和规律性。多选题的取材很广泛,可以是分类性的知识,也可以是有关法律规定内容。因此,要答好此类题,需要熟练掌握基本知识,同时还要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

3、论述题

即综合考查学生的领会和应用能力,测试考生基础知识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主观性题型。它是指给出一个问题,要求考生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比较高,也是难度较大的部分。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是:1、对题目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全面论述;2、论点清楚;3、论据充分,论据可以是对问题的展开论述,也可以是举例说明。

 

4、案例分析题

即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实践性和应用性,测试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题型。这种题目主要是根据所提供的案例,从中提出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正确的解决办法及其法律依据。其特点是综合性强,所占分值较高。简单的案例只以某一条法律规定为依据处理即可,但多数案例需要用几个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种题目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有一定的难度,它要求考生熟练掌握基本知识和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能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 各章的复习重点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掌握物权法的意义

第二节 了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了解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二章 了解物权的意义

第一节 了解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了解物权的特性

第三节 掌握物权与债权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了解物的意义

第二节 掌握动产与不动产

第三节 掌握主物与从物

第四节 掌握原物和

第五节 掌握特种物

 

第四章 物权的种类

第一节 了解物权法定主义

第二节 掌握物权的种类

 

第五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掌握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三节 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四节 掌握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五节 了解物权请求权

 

第六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掌握物权行为

第三节 了解物权变动

第四节 了解物权的与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五节 掌握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第一节 掌握所有权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了解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

 第三节 掌握所有权的权能

 第四节 掌握所有权的限制

 第五节 掌握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第六节 了解取得时效

 

第八章 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 了解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掌握土地的单独所有与共同所有

 第三节 掌握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第四节 了解从土地法到空间法

     ――空间权法理的产生与发展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了解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

 第三节 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第四节 掌握建立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第十章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一节 了解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掌握土地相邻关系

 第三节 掌握建筑物相邻关系

 

第十一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掌握善意取得

 第二节 掌握遗失物的拾得

 第三节 了解埋藏物的发现

 第四节 掌握先占

 第五节 掌握添附

 第六节 货币所有权

 

第十二章 共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掌握共同所有

 第三节 掌握按份共有

 第四节 了解准共有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了解用益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了解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

 第三节 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十四章 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了解基地使用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了解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存续期间

 第三节 掌握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了解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了解空间基地使用权(区分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章 农地使用权

 第一节 了解农地使用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了解农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掌握农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了解农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 邻地利用权

 第一节 了解邻地利用权概说

 第二节 掌握邻地利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了解邻地利用权的效力与消灭

 第四节 了解空间役权(空间邻地利用权)

 

第十七章 典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了解典权的取得

 第三节 掌握典权的期限

 第四节 掌握典权的效力

 第五节 了解典权的消灭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掌握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十九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掌握抵押权的取得

 第三节 掌握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掌握抵押权的消灭

 第五节 了解特别抵押权

 

第二十章 质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掌握动产质权

 第三节 掌握权利质权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掌握留置权的取得

 第三节 掌握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掌握留置权的消灭

 第五节 了解特殊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 非典型担保

 第一节 了解非典型担保的意义

 第二节 了解让与担保

 第三节 掌握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三章 占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掌握占有的取得

 第三节 掌握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了解占有的保护

 第五节 了解占有的消灭与准占有

 

四、复习题

单选

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确定无效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2、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一屋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与丙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3、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

 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

4、下列对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认识,正确的是:

 A、物权请求权基于而产生,称为对物权,债权请求权则为对人权

 B、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所有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这种对物权请求权的独立处分,是物权请求权的从属性的例外表现

 C、物权请求权不以物的实际受损为成立要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

    故两者不会发生竞合

 D、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

5、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

  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

    对他们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认识,正确的是:

 A、不动产作抵押而又转移占有,供抵押权人使用收益,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的担保类型,该担保无效

 B、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听由乙任意处置,构成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乙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保障其权利

 C、可以认定其间成立典权法律关系

 D、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包含一个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6、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

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手机应当: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D、归甲、乙二人共有

7、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恢复原状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8、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

孙某从该店买得该手表,其子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以4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

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9、马某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冯某,冯某当场付清价金,约定马某10天后交货。季某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的价钱购买。

马某当即决定卖给季某,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冯某听得此事,马某7岁儿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对该瓷器所有权归属,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冯某已取得瓷器的占有,可认为马某以履行合同,所有权归冯某

 B、所有权仍属于马某

 C、马某又卖给季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属于冯某

 D、因对季某的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故应属于季某

10、下列属于主物权和从物权关系的是:

 A、小李的钢笔和文具盒

 B、赵某的吉普车和一个非该车专用的拖斗

 C、李某的房屋和其出差前在家门上加的特大号防盗锁

 D、商品和它的包装盒

11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12下列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

   A、将患传染病的牛弃于深山之中

   B、将得狂犬病的狗丢在大街上

  C、将房屋闲置

   D、将土地撂荒

131992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两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14、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A、相邻权 B、住宅权 C、他物权 D、宅基地所有权

15、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的土地,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

  A、相邻关系 B、地役权 C地上权 D、土地使用权

16199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坛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75日。王天明为王大水的爷爷,抗战期间被日寇杀害。解放后,王大水家被定为中农,这500块银元:

  A、应归韩某所有,作为发现人,他可依先占原则取得银元所有权。

  B、属于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C、应由韩某和王大水平分

  D、应归王大水所有。

17、依照我国法律,下列属于无主物的是:

  A、海上漂流物 

  B、周某抛弃的一块手表

  C、地下挖掘出的古文物 

  D、王某捡到手表一块,经其公告招领仍无人认领

18、下列不能成为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有:

  A、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B、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设施

  C、道路、交通设施

  D、矿藏、水流

19、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6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款依法: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应视王某的意思而定其所有权之归属

20、甲乙两人共有房屋一幢,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并付给甲若干补偿。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

  D、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题

120016月,农民王某要把自己的一头黄牛宰杀出卖。他与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肉联厂将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斤2.5元进行结算;牛头、牛皮及牛下水归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工人在牛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牛黄出售,共得价款2000元。王某得知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厂索要卖牛黄得价款。肉联厂拒绝返还,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70克牛黄应归谁所有?

2、甲将自己得三间私房出租给乙。后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对乙表示欲将此房出卖。乙表示愿意购买,与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10万元,一个月内付清。不久,乙依约定付清房款,但因甲外出做生意,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自己所有,甲无权再要求补交房款。甲见状,即将房子以12万元得价格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据此限期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

问:1、此房屋得所有权现应属于谁?

    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

3、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得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善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朱某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

问: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4、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权利?为什么?

 

 

五、参考案例

汇通支行诉富利达公司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案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br>

  负责人:朱伯华,行长。<br>

  委托代理人:陈怀庆、王国云,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职员。<br>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br>

  法定代表人:李宝钧,总经理。<br>

案情介绍 <br>

<br>

  原告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富利达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达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原告诉称:被告向我行借款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享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借款期满后,虽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欠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如不能偿还,应当按照约定将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出租权转给我行行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br>

  被告未作答辩。<br>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利达公司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人民币借款以月利率10.98计息,美元借款为年利率7.2%计息。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862.60元和美元11243.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26128.3元、美元146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br>

  另查明:座落于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西北部的富利达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利达公司的前身哈尔滨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于1993年下达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利达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审判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汇通支行与被告富利达公司签订的两分借款合同,符合《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合法有效。富利达公司未偿还到期借款,是违约行为,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br>

  本案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合同,其标的是富利达公司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享有的长期管理权、出租权、系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quot;抵押和抵押物&quot;的规定中,用以抵押的财产一般是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富利达公司不是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没有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其抵押给汇通支行的,仅仅是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但是,该公司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享有的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但是也未明文禁止,而且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这种情况与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关于&quot;依法承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使用权&quot;可以抵押的规定相类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富利达公司与汇通支行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合同。<br>

  依照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汇通支行在被告富利达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quot;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quot;。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抵押物权登记,如果出现其他有抵押权的人要求以同一抵押物受偿时,应当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综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6日判决:

 一、被告富利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726128.3元、美元146860.28元(利息计算至1997年9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br>

 二、被告富利达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以富利达公司抵押的富利达地下商贸城的用益物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抵押偿给汇通支行。

  案件受理费82060元,由被告富利达公司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