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法课程多媒体教学模式实施方案

 

本课程教学坚持以学生的个别化学习为主、以教师的辅导为辅,学生的个别化学习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由封闭教育向开放教育的转变、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的转变,突出开放教育的特点,利用现代教育手段特别是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进行教学,即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本课程教学要求,利用学校提供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网络教学资源等教学资源进行自主学习。教师通过面授辅导、函授辅导、网络教学(包括网上讨论、网上答疑和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教学手段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一、教学媒体

财政金融法这门课程有比较丰富的教学资源,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网络教学资源等多种教学媒体资源。

1.文字教材:主教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史文清主编的《财政金融法》。文字教材是教学媒体的核心,是传递教学信息及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的基本依据。该教材是学生学习财政金融法的基本依据。
   2.网络资源:网络资源有两种即:省电大的网上教学辅导资料;校园局域网上的音频、视频辅导资料。

3.CAI课件:为加强对学生自主学习辅导,省校教师制作了财政金融法教学辅助软件,其中有重点提示、难点讲解、案例点评和各章自测题及参考答案。为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检测提供帮助。

 

二、教学形式

   1.网络教学
      开放教育是建立在以互联网这个第三代教育媒体基础上的全新的教育模式,因此,充分利用网络实现学生的个别化学习是开放教育的基本特点。为此,中央电大、省电大将以因特网(internet)为媒介,通过网上讨论组、E—mail信箱等网络信息传输手段,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在线学习和个别化教育的环境,形成以学生为中心、师生可以交互反馈的网上教学模式。

     网络教学具体形式有:

    (1)网上辅导:在音像教材和文字教材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重难点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并进行实例分析,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综合运用的能力。网上辅导的内容是省电大教师根据我校电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补充学习内容,增加实例,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与掌握。

(2)网上答疑:通过网上答疑区和E—mail信箱收集与解答问题。对学生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带有共性的、普遍的问题通过网上答疑区对学生解答,使所有学生均可看到该类问题的答案。对学生个别的疑难问题则主要通过E—mail邮件予以回复解答。省电大法律教研室专用教学信箱:fljys@scrtvu.net

    (3)网上单元练习:本课程分为20章,在学习每章前,辅导教师将在网上布置该单元的思考题,学生学完章后,必须完成,并以E-mail发给辅导教师,作为教师检测学生自学情况的依据。

3.面授辅导: 本课程安排六次面授辅导。主要是对学生学习方法、媒体使用及课程学习中遇到的难点进行辅导。

4.电话答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与教师联系。联系电话与时间:

省电大已设立教学热线电话,每周星期二下午、星期五下午的教师值班时间由责任教师沈立平负责答疑和教学信息反馈。省电大法律教研室教学热线电话:87763261。辅导教师住宅电话:87736920。老师欢迎学生来电话询问,并将会随时予以解答。

5.CAI课件则由学生结合自主学习情况,自主使用。

三、组建学生学习小组

为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建学生学习小组。学生学习小组的成员一般为10人左右,以学习积极者和被动者相互交叉,以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组建。学习小组的活动时间自由决定,但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活动的主题主要以讨论案例为主(后附参考讨论案例),或辅导教师根据教学进程确定。学习小组的活动情况必须作记载。辅导教师也可以参加小组的学习与讨论。各学习小组组长定期向辅导教师汇报小组活动情况,并负责各小组的活动组织及督促、辅导后进学生。

 

四、该课程形成性考核

按教学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中央电大和省电大布置的平时作业并由辅导教师批改。省电大将在每学期中布置平时作业一次(共四套题),学生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按时交作业,教师认真批改,综合学生完成网上作业及自学情况,给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期末总成绩的20%。

 

    五、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是对学员该课程学习效果的一个总检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期末考试主要通过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六、教学进程及媒体使用安排

 

周次

媒体使用

教学内容

辅导方式

 

 

文字教材、电子讲稿

学习方法、媒体使用、课程安排及第一至四章自学重点指导

 面授

网上布置第1-4章思考题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及校园网音频辅导资料 CAI课件

自学

 

第一章  财政法概述

 

电话及网上答疑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及校园网音频辅导资料  CAI课件

自学

 

第二章  财政管理体制法律制度

 

 

电话及网上答疑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及 CAI课件  自学

 

第三章  预算管理法律制度

  

 

电话及网上答疑

及网上专题讨论

 

 

 

文字教材、电子讲稿、网上资料 

 

第一至三章  疑难辅导

第四至八章学习要点提示

面授

收阅1-4章练习题(E-mail)

网上布置第5-

12章思考题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 CAI课件 自学

第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上)

第五章  税收法律制度(下)

 

电话及网上答疑

 

 

文字教材、录像(1讲)、网上辅导资料、校园网视频辅导资料   自学

第六章  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

 

 

电话及网上答疑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 CAI课件  自学

第七章     金融法概述

 

 

 

电话及网上答疑

 

电子讲稿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 CAI课件

 

 第四至第七章  难点辅导

第八至十二章 学习要点提示

 

面授

 

 

 

十一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CAI课件,自学

第八章               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第九章  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电话及网上答疑

十二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CAI课件,自学

第十章    银行信贷管理法律制度

电话及网上答疑

 

十三

文字教材、、录像(2讲)、网上辅导资料、 CAI课件  自学

第十一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外汇、金银管理的法律制度

 

 

电话及网上答疑

 

十四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 

 

第八至第十二章  难点辅导

第十三章至十六章 学习要点提示

面授

收阅第5-

2章练习题

E-mail)

 

十五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 CAI课件 自学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上)

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下)

 

电话及网上答疑

 

十六

 

文字教材、网上辅导资料 

第十五章  金融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保险法律制度

 

 

电话及网上答疑

十七

文字教材、电子讲稿及网上辅导资料

总复习

面授

十八

文字教材及网上辅导资料

复习答疑

面授

电话及网上答疑

附:

讨论案例:

案例一:

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诉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证券回购纠纷案

原告: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
    负责人:曹跃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晶,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董力成,天津市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阚治东,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申安,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邵冀民,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天津国投证
券部)因与被告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发生证券回购纠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原告诉称,在与被告成交了两笔国债回购交易后,原告依约将购券款计人民币
600万元给付被告,而被告在回购到期后,除对冲1,055,380元外,余
5,289,020元回购款拖欠至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回购资金5,2
89,020元;支付延付利息745495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并承担诉
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由于双方在该笔交易中均有违规行为,故对原告
按原协议约定计付延付利息的主张不能同意。

请问:(一、)什么叫证券回购?原被告是否有证券回购资格?

(二、)在证券回购中,对回购方有什么要求?

(三、)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

上海市民黎传雄股票灭失申请公示催告案

申请人:黎传雄,男,68岁,系上海市海运局客运船队退休工人。
    黎传雄于1986年4月,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购得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60股(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股票号9115至9174。1991年9月,黎传雄陪妻看病外出,窃贼乘虚入室,盗走上述全部股票。黎传雄发现家中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嗣后,失窃案被公安机关侦破,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此时,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股票持有人应将所持股票输入电脑。因黎传雄所持股票已灭失,证券公司不予办理股票输入电脑手续。1993年2月,黎传雄向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6月,黎传雄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股票灭失公示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原则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静安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受理黎传雄的申请。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部查验,申请人黎传雄名下确有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6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该院在案件受理后三日内,即1993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6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期满后,黎传雄于同年8月18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根据申请人黎传雄的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于1993年9月22日作出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黎传雄灭失的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6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票号码9115至9174)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黎传雄有权向股票发行公司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案例三:

华海贸易公司先行起诉承运人索赔未结案又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
    1995年11月27日,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与香港环球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从韩国进口1000吨铜板纸的外贸合同,价格条件为CNF汕头每吨1075美元,总价款为1075000美元。1995年12月8日,原告通过宁波保税区兴育实业有限公司向建行宁波市分行申请签发了以香港环球贸易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远期90天信用证,号码为NP05LC950008,总金额为1075000美元。1995年12月12日和12月15日,该批货物分别在韩国的群山港和釜山港装上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所属的“三善创造者”号轮,承运人签发了SSHKP25BUS004201号提单,提单签发日为1995年12月14日,载明数量为1725托(999.515吨),卸货港为汕头。
    原告就该票货物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投保,被告于同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号码为PST41/F95072(I)的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汕头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保险货物为铜板纸1000吨,保险金额为1075000美元,险种为平安险,装载运输工具为“三善创造者”号轮,开航日期为1995年12月14日。被告收取保费6448.94美元。
    “三善创造者”号轮于1995年12月15日22∶10时离开韩国釜山港,驶往中国汕头港。航行途中,该轮于12月17日09∶00时发生倾斜,经自救未获成功,船长于同日10∶00时命令弃船,后该轮经救助无效,于12月19日11∶55时在123°21.5′E、29°14.03′N处沉没,该票货物全损。原告获悉该轮沉没后,即于1995年12月22日向被告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被告派员检验,并按规定赔付。被告却以保单无效为由,拒绝赔付。此时,原告已通过开证银行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此后,由于“三善创造者”号轮的姐妹船抵达中国港口,本案原、被告经过协商,双方暂停保险争议,由原告申请扣船并对船东提起诉讼。原告即在向广州海事法院诉前申请扣船被准许情况下,于1996年6月10日在广州海事法院对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提起了诉讼。因该诉讼不能及时结案(至本案审结时尚在二审审理之中,直至1999年6月12日二审才审结),而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原告遂于1997年12月1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付原告保险货物损失1074478.62美元,向承运人索赔而支付的诉讼费用52333美元,利息损失165469.7美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案例四: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下称市工行)
被告:深南公司
被告: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外经委)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 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6个月还清 全部贷款本息;深南公司须于同年6月28日归还美金100万元,同年8月28日归还美金80万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若发生挪用贷款,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他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贷款到期后,深南公 司没有偿还。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帐户上美金48,436.89万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币22 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归还。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市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人民币220万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归还贷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个月还贷,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满后,深南公司 偿还人民币60万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尚有人民币160万元未偿还。市工行为追索贷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诉。诉请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经委立即 偿还贷款180万美元及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
    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宁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永利宁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过委托书,委托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万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托书,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宁公司的任何手续。
案例五:

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票据质押纠纷案

原告: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行长。
    被告: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荣,总经理。
    原告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下称投资银行)因与被告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
公司(下称轻工公司)发生票据质押纠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5年6月23日,被告轻工公司向我行提出总金额为271
.9万美元的远期汇票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并以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53万元的银
行承兑汇票作为开证质押。我行经审查,对外开出了不可撤销的远期信用证。19
95年7月26日和8月7日,我行分别接到国外议付行的议付单据,总金额为2
709044.88美元,遂向轻工公司提示单据。轻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经审单
无误确认付款,并将1995年8月2日和8月14日签发的承兑人为中国工商银
行昆山市支行,总金额为人民币2248.6万元的6张一年期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在我行,办理了赎单手续。我行分两次对议付行的单据进行承兑,并确认了付款日
。我行将于1996年8月2日和8月14日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且轻工公司未
支付开证保证金,如我行在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前无法及时有效行使质押票据的权
利,将影响我行对外支付,损害银行信誉。故诉请确认轻工公司向我行所作的票据
质押合法有效。如质押的票据有瑕疵,则请求判令轻工公司交付开证保证金271
.9万美元。
    被告辩称:我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1995年5月,接受江苏省昆山市生产
服务公司(下称昆山公司)委托,代理进口羊毛业务。根据约定,我司向投资银行
申请开立信用证。在进口单据到达后,我司以昆山公司提供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作
为赎单质押,换回进口单据。因此我司与投资银行这间的票据质押合法有效。我司
和昆山公司发生的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与投资银行无关,不应当影响本案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票据质押效力。我司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
果投资银行的权利受到损害,并非我司的过错和责任。接受票据质押的投资银行是
专业银行,不仅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手段。如果投资银行认为票据存在瑕疵
,其责任不应由我司承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23日,被告轻工公司因代
理昆山公司从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进口羊毛,向原告投资银行申请为总金额27
1.9万美元、付款为360天见票即付的远期汇票开立信用证,轻工公司以人民
币253万元的9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票设定质押,约定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到达
后,交付与发票金额等同的36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给投资银行,以换取单据。
在此之前,货权属于投资银行。经审查,投资银行于1995年6月23日开出“
1295YQ104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价款:CIF厦门,议付期36
0天,凭受益人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提交的有效单据及发票同以投资银行为议付
人的360天见票的远期汇票议付。
    1995年7月26日和8月7日,原告投资银行分别接到国外议付行“西太
平洋银行”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的议付单据,总金额2709044.88美
元。经被告轻工公司审单无误后,确认付款日分别为1996年8月2日和8月1
4日。轻工公司同时以昆山公司签发的,承兑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市支行,收款
人为轻工公司,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26日和8月14日,总金额为人民
币2248.6万元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给投资银行设定质押,通过背书方式办理
了质押赎单手续。投资银行分两次对所开信用证之议付行的单据进行了承兑,确认
付款日为1996年7月26日和8月14日。
    又查明,在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的进口羊毛单据到达原告投资银行后,为交
款赎单,昆山公司分别在1995年8月2日和8月14日,向被告轻工公司开具
了编号为“IXIV04365656”至“59”和“IXIV043656
3”至“74”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为人民币2248.6万元,票面记
载有“不得转让”字样。
    还查明,被告轻工公司现在已经不能清偿欠原告投资银行的债务。
    以上事实,有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信用证、进口单据通知书、质押函件、
承兑函件、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