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教学大纲
责任教师 李云捷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国家赔偿法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本科法学专业及四川电大法学专科开设的选修课。本课程教学各环节均由省校负责。
本课程的任务与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知识。具体说,了解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国家赔偿法的作用和意义。
二、教材与教辅资料
1、课程教材采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国家赔偿法释论》(皮纯协
冯军主编)。
2、省电大为辅助学生学习制作的《国家赔偿法教学辅助课件》。
3、通过电大在线及四川电大教学平台可在线收看本课程的IP课、直播课。
4、教学处责任教师通过四川电大教学平台进行网上辅导,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与考试说明可在教学平台查询。
三、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国家赔偿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需要学员首先了解和掌握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否则,学习国家赔偿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教师在授课时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学员在学完绝大数法律基础课程后再学该门课程比较适合。
四、课程的教学形式
本课程教学坚持以学生的个别化学习为主、以教师的辅导为辅,学生的个别化学习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由封闭教育向开放教育转化的转变、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中心的转变,突出开放教育的特点,利用现代多媒体教育手段特别是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进行教学。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利用学校提供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网络教学资源等教学资源进行自主学习。教师通过面授辅导、网络教学(包括网上讨论、网上答疑和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教学手段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五、教学方法
(一)网络教学
现代远程教育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全新的教育模式,因此,充分利用网络实现学生的个别化学习是开放教育的基本特点。为此,中央电大、省电大将以因特(internet)为媒介,通过网上讨论组,课程讨论区、E-mail信箱等网络信息传输手段,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在线学习和个别化教育的环境,形成以学生为中心、师生可以交互反馈的网上教学模式。
网络教学具体形式有:
(1)网上辅导:文字教材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重难点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并进行实例分析,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综合运用的能力。
(2)网上答疑:主要通过课程讨论区BBS,E-mail信箱收集与解答问题。省电大法律教研室专用教学信箱:fljys@scrtvu.net或liyunjie@scrtvu.net
(3)网上讨论组:学生可以在讨论组里提出问题并展开讨论,教师会不定期地提出学习中的难点问题或当前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以增强教学的交互性。
(二)面授辅导:本课程安排面授辅导。主要是对学生学习中遇到的难点进行辅导。
(三)电话答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与教师联系。联系电话与时间:每周星期二下午、星期五全天的教师值班时间,由责任教师李云捷负责答疑和教学信息反馈。省电大法律教研室教学热线电话:028-87763261。教师通过网络组织教学,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利用讨论组和电子邮件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六、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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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次 |
教学内容 |
面授学时 |
IP/CAI |
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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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绪论 |
2 |
1 |
1 |
|
2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 |
1 |
1 |
1 |
|
3 |
总则 |
2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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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赔偿(一)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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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赔偿(二) |
1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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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赔偿(三) |
1 |
1 |
1 |
|
7 |
刑事赔偿(一) |
2 |
2 |
2 |
|
8 |
刑事赔偿(二) |
1 |
2 |
2 |
|
9 |
刑事赔偿(三) |
1 |
1 |
1 |
|
10 |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
1 |
1 |
1 |
|
11 |
其他规定与附则 |
1 |
1 |
1 |
|
12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
1 |
1 |
1 |
|
复习 |
|
2 |
2 |
2 |
|
合计 |
|
18 |
18 |
18 |
五、大纲内容
绪论
1.1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1、对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
赔偿是使受损害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还有补偿制度。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损;第二,必须具备侵权事实;第三,损害是侵权人造成,致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故意过失,致害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内。
2、国家赔偿的涵义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与外国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外偿两个概念
。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行,因而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3、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第一,赔偿的根本目的不同;
第二,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第三,赔偿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同;
第四,侵权责任方承担赔偿的能力不同。
第五,两种赔偿各自侧重的形式不同。
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第一,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引起国家补偿的原应必须具有合法的性质。
第二,国家赔偿包括受到损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国家补偿只包括财产权。
第三,国家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
国家补偿的对象带有普遍性。
第四,国家赔偿的目的是消极的;
国家补偿的目的是积极的。
第五,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
国家补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
第六,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2、国家赔偿的功能与类型:
1、国家赔偿的功能
即国家赔偿预期将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国家赔偿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
2、国家赔的类型
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1.3
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有以下几种学说
1、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
主权属于人民不受法律限制,国家政府官吏不是主权的领有者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狄骥的社会协作法学理论:
认为法律直接产生于社会协作关系,由于取消了主权观念,建立客观法的规范,国家受法的限制对法国赔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国家与人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侵害人民,应当赔偿。
5、公平正义论:
从公平正义角度说明国家赔偿存在的理由。
6、公务活动主动性与权利救济有效性保障论:
根据不实行国家赔偿制度的危害后果,论证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7、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是国家赔偿责任或者结果责任(有损害即赔偿)的两大理论基础。
8、社会保险理论:
即把民间保险的原理引申来说明国家赔偿的实质。将国家视为社会的保险人,社会成员向国家纳税,等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家赔偿社会成员损失,就是社会互助保险方式。
1.4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1、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的一般过程
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肯定阶段;国家赔偿责任展望。(过失责任或违法责任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
2、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54年治港管理暂行条例,五四宪法,八二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5.12国家赔偿法颁行,标志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1.5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
1、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2、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有系统的法典、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等。
3、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程序法于一体等。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
2.1
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
进入20世纪后各国普遍制定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责任的扩大,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的扩大,由行政赔偿一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行为侵权到公权侵害,司法赔偿,立法赔偿。
第二,公务行为的扩张,扩充公务行为外延,公司职员也纳入公务员范围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采纳,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
第四,赔偿范围的护大。由只赔偿侵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到直接可能利益的损失。
2.2
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1、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已成为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
尺。
2、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国家宏现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
和经济手段。
3、对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国家赔偿,追偿加大
公务人员的责任。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4、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使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侵权行为造成损害
得到赔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5、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6、是保护我国侨民及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与等原由保护
外国人合法权益,对在国外人员享受所在国同等待遇。
2.3
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政治条件;经济条件;法律条件;思想意识条件。
2.4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过程
2.5
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赔偿范围的问题;
2、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3、经复议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
4、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5、刑事赔偿程序问题。
6、关于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
7、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减免问题。
2.6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1、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2、将司法赔偿纳入而将立法行为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
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在体例结构上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总则
3.1
总则的地位与作用:
总则奠定了整个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思想理论和法制基础,规定定立法宗旨,原则适用范围的作用。
3.2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
3.3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源自八二年宪法第41条的规定。
3.4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之简介与评析: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原则。
2、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第二条违法造成损害事实即赔,违反实体法程序法均是违法。
3.5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赔偿范围
4.1
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
原因行为的范围;赔偿损失的程度。
4.2
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例
(一)概括性规定;
(二)判例;
(三)概括与例举并用。
4.3
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政治体制;
理论因素;
国家财力;(国库贫穷的国家不可能有国家赔偿或完整的国家赔偿。)
4.4
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建法行政行为
4.5
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国家责任豁免
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
2、因责任构成要件欠缺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军事行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与设置欠缺行为。
3、其他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
第五章 行政赔偿(二)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1
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其他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5.2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5.3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及其选择
在我国,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由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4
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1)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2)决定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第六章
行政赔偿(三)
--赔偿程序
6.1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所谓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
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6.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1、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
大部分国家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
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内容:
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争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3、行政先行原则的优点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受害人权益,减少诉源。
4、行政处理的组织机构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指定经办人,由经办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6.3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
1、请求赔偿的要件
(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
(4)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2、请求方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
(2)申请书的内容;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要求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请求。
3、申请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赔偿的申请后,要对之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则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请求人赔偿,
4、申请的拒绝
一是明示拒绝;二是默示拒绝。
6.4行政赔偿诉讼
1、
起诉的条件:
(1)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而起诉;
(3)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起;
(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
(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2、当事人
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赔偿义务机关,原告只能是
拥有赔偿请求权者。
3、管辖法院
同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总的原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
4、举证制度
应由被告即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举证免责,减责的责任。原告对损害事实举证。
5、审理形式
与行政诉讼同,也适用公开审理、自避原则、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等。
6、判决的执行;
一审判决的强制执通常作法:①拒不支付赔偿金的银行划拨,②对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对义务机关按天罚50-100元款;③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司法建议处理;④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6.5行政追偿
1、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追偿制度的实质就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人员及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追偿权。形式有两种:"后补"式和先"赔后追"式。
2、追偿的要件
(1)已支付赔偿金或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2)行政人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追偿金额
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4、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1)追偿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2)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章 刑事赔偿(一)
--赔偿范围
7.1
刑事赔偿范围的概念
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何种范围之内。包括积极事项与消极事项。积极事项是指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而消极事项则是指国家依法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7.2
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巳执行的行为;
2、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3、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
7.3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等情形下造成的损害)。
7.4
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
1、对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2、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错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国家赔偿。
3、对判决执行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
第八章 刑事赔偿(二)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8.1
刑事赔偿请求人
指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2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存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相一致和不相一致两种模式。
8.3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
第九章 刑事赔偿(三)
--赔偿程序
9.1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刑事赔偿程序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合法保护。
9.2
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2、赔偿请求的提起:
(1)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事实;
(2)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3)法律文书完备。
3、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赔偿申请书加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呈送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正确、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等。经审查后再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4、处理决定的作出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之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
9.3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9.4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通过非诉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来解决刑事赔偿。
2、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法定条件
事实条件;程序条件。
3、管辖与处理机构是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
4、赔偿决定的作出。
决定程序一般包括调查和评议两个阶段。
5、刑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初步证明理论";应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来划分举证责任。
9.5
刑事追偿
1、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1)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必须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3)追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2、追偿权的行使
追偿权是国家机关在其系统内部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行使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时。对追偿权的成立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章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10.1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
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方式有三类:以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10.2
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
根本目的、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侵权责任方的赔偿能力、各自侧重的赔偿形式不同。
10.3
确定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
我国基本上采用慰抚性原则,而不是惩罚性、补偿性原则。
10.4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0.5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于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2、侵犯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10.6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财产被损坏,灭失或拍卖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除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之外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金钱;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金钱。
2、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10.7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与附则
11.1
对名荣誉权损害,不予赔偿,给予精神补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未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国力有限)。
11.2
时效概述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该"一定的时间"称为时效期间或时效期限。该"一定的法律后果"可包括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消灭。时效制度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
11.3
国家赔偿的时效
1、时效期间为两年。
2、时效期间的计算: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3、时效的中止:
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1.4
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
原则上适用我国国家赔偿法又适用对等原则。
11.5
附则
1、对取得国家赔偿权的特别保障。
2、施行日期: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
12.1
实施的意义
1、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2、充实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
3、促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4、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培育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12.2
实施条件
1、有利条件:
第一,我国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赔偿法制基础;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制度及其实施已成为世界潮流;
第四,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国家赔偿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第五,民事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2、不利条件
表现在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不完备,立法理论准备不足,法院审判机制不完善,历史包袱沉重等方面。
12.3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1、适用特点
第一,适用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员
;
第二,适用和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三,是国家机关个别性地运有和国家权力的法律活动;
第四,要求适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主动性、创造性。
2、适用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2.3
效力
1、空间效力:我国的全部领域及延伸意义的领土。
2、对人效力:在中国公民有效,对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企业原则上有效,兼及对等原则。
3、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1995年1月1日;
(2)法律的失效:国家赔偿法颁布生效后,以前与此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失效;
(3)法律的溯及力:不溯既往。
12.4
当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很难取得赔偿:先义务机关后拆讼或先义务机关后赔偿委员会的程序,那个义务机关也不承认违法;
(2)追偿,特别是追究政纪,影响提升;
(3)赔偿金额小制止不了违法侵权;
(4)因此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已拟出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