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学实施方案(成人)

责任教师  李云捷

一、课程性质

   

物权法是四川电大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选修课。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该课学分3分,学时为54学时。

 

 

 

二、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物权法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教学模式

   

本课程教学坚持以学生的个别化学习为主、以教师的辅导为辅,学生的个别化学习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由封闭教育向开放教育转化的转变、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中心的转变,突出开放教育的特点,利用现代多媒体教育手段特别是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进行教学。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利用学校提供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网络教学资源等教学资源进行自主学习。教师通过面授辅导、网络教学(包括网上讨论、网上答和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教学手段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四、教材

    本课程教材采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主编),是教学与考试的主要依据。

  

  

五、教学形式

    (一)网络教学

    现代远程教育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全新的教育模式,因此,充分利用网络实现学生的个别化学习是开放教育的基本特点。为此,中央电大、省电大将以因特(internet)为媒介,通过网上讨论组、E-mail信箱等网络信息传输手段,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在线学习和个别化教育的环境,形成以学生为中心、师生可以交互反馈的网上教学模式。

    网络教学具体形式有:

    (1)网上辅导:文字教材的基础上,针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重难点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并进行实例分析,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综合运用的能力。

    (2)网上答疑:主要通过E-mail信箱收集与解答问题。省电大法律教研室专用教学信箱:fljys@scrtvu.net或liyunjie@scrtvu.net

    (3)网上讨论组:学生可以在讨论组里提出问题并展开讨论,教师会不定期地提出学习中的难点问题或当前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以增强教学的交互性。

    (二)面授辅导:本课程安排面授辅导。主要是对学生学习中遇到的难点进行辅导。

(三)电话答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通过与教师联系。联系电话与时间:每周星期二下午、星期五全天的教师值班时间,由责任教师李云捷负责答疑和教学信息反馈。省电大法律教研室教学热线电话:028-87763261。教师通过网络组织教学,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利用讨论组和电子邮件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四、教学内容时间安排及教学进度安排

(一)教学内容时间安排

章次

教学内容

面授学时

小组讨论

作业

1

第一章 绪论

1

1

1

2

第二章 物权的意义

1

1

1

3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

1

1

1

4

第四章 物权的种类

1

1

1

5

第五章 物权的效力

1

1

1

6

第六章 物权变动

1

1

1

7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1

1

1

8

第八章 土地所有权

1

1

1

9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1

1

10

第十章 不动产相邻关系

1

1

1

11

第十一章 动产所有权

1

1

1

12

第十二章 共有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概述

1

1

1

13

第十四章 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章 农地使用权

1

1

1

14

第十六章 邻地利用

第十七章 典权

1

1

1

15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九章 抵押权

 

1

1

1

16

第二十章 质权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1

1

1

17

第二十二章 非典型担保

第二十三章 占有

1

1

1

复习

 

1

1

1

合计

 

18

18

18

 

(二)教学进度安排(下面的讨论案例附后,只作为参考案例.各分校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案例)

 

 

课程内容

教学形式

第一周

学习方法

小组活动

第二周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面授辅导、作业讲评

第三周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面授辅导、答疑

第四周

讨论

小组活动

第五周

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面授辅导

第六周

讨论

小组活动

第七周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面授辅导、答疑

第八周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面授辅导、作业讲评

第九周

讨论

小组活动

第十周

五一放假

    自学

第十一周

第十五章、第十六章

面授辅导、作业讲评

第十二周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

面授辅导

第十三周

讨论

小组活动

第十四周

第十九章、第二十章

面授辅导、作业讲评

第十五周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

面授辅导、答疑

第十六周

讨论

小组活动

第十七周

 

复习

第十八周

 

答疑

 

 

八、考试要求

    1、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

    2、题量要适当并且难易搭配。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25,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35,比较容易的试题占总数的40

    3、考试题型。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共六种题型。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应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大体主观性试题占70%,客观性试题占30%左右。考试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

 

 

    九、各章教学内容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二章 物权的意义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特性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物的意义

第二节 动产与不动产

第三节 主物与从物

第四节 原物和

第五节 特种物

 

第四章 物权的种类

第一节 物权法定主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五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五节 物权请求权

 

第六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权行为

第三节 物权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与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五节 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

 第三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的限制

 第五节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第六节 取得时效

 

第八章 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土地的单独所有与共同所有

 第三节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第四节 从土地法到空间法

     ―空间权法理的产生与发展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第四节 建立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第十章 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一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土地相邻关系

 第三节 建筑物相邻关系

 

第十一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善意取得

 第二节 遗失物的拾得

 第三节 埋藏物的发现

 第四节 先占

 第五节 添附

 第六节 货币所有权

 

第十二章 共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共同所有

 第三节 按份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十四章 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基地使用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存续期间

 第三节 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空间基地使用权(区分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章 农地使用权

 第一节 农地使用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农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农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农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 邻地利用

 第一节 邻地利用权概说

 第二节 邻地利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邻地利用权的效力与消灭

 第四节 空间役权(空间邻地利用权)

 

第十七章 典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典权的取得

 第三节 典权的期限

 第四节 典权的效力

 第五节 典权的消灭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十九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五节 特别抵押权

 

第二十章 质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

 第五节 特殊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 非典型担保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的意义

 第二节 让与担保

 第三节 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三间 占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第五节 占有的消灭与准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