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发挥科学研究工作在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高质量人才的培养,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科学研究工作应根据我校在四川教育体系中地位和作用,根据我校面向21世纪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注重现代远程教育理论与方法研究、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研究以及各个学科的研究,争取在科学研究工作方面逐步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在全国电大系统中拥有相应的地位。

第四条 科学研究工作要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管理工作体制。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和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学校将努力创造和不断改善科研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逐步形成一支既懂教学和管理,又能从事科学研究的队伍。

第二章 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很大程度取决于科研管理水平。要在科研工作中不断提高科研管理的组织水平和协调能力,以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为科研工作服好务。

第六条 科研处是在校长、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及转化、技术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三章 科研任务的来源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

第八条 学校从中央、省、市科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争取的科研项目(课题)。

第九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争取国家及省、部级各种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多渠道获得科研经费,提高我校科研水平,扩大知名度,增强我校的科研实力。

第十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争取与校外有关单位合作、协作开展科研,争取项目和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每年下达年度科研选题(以远程教育科研选题为主),全省电大系统可以此为科研课题,也可自选项目(包括远程教育研究和学科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对个人从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学校将在政策和经费使用管理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按《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

第十四条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的各地市电大,省电大各处室的有关人员均可以个人或课题组的形式提出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和争取科研项目 要认真做好选题和查新工作,尽可能使项目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以保证科研工作获得成功,并取得良好效益。

第十六条 凡申请科研项目立项,应填写《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一式两份);从校外申请的项目如需学校给予支持和帮助的,也应填写。申请书在学校科研处领取。

立项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或课题)名称、成果形式、参加人员、项目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可行性论证、计划进度、经费预算等。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科研处在申请材料汇总以后,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立项论证,然后报主管校长审批。重大课题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课题)一经论证通过,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即正式立项,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获准立项之后,申请人应立即付诸实施,按计划进度开展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的项目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向学校负责。如需调整或改变计划,须报请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科研工作的管理和总结

第二十条 科研处根据其职能对在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了解项目(课题)的进度和完成情况。凡跨年度的科研项目(课题),承担者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科研处报送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完成之后,课题承担者应在一个月以内办理结题手续,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课题)总结报告,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为了掌握全省电大系统的科研动态和科研状况,各地市电大、省校各处室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科研工作开展的情况和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报科研处,以便开展登记、归档、评优和报奖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向科研处报送的科研文档主要有以下材料:

1.科研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调研提纲、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以及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批示等;

2.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科研项目总结等;

3.技术图纸、使用说明、操作规程、分析报告、测试报告、质检报告等; 

4.已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复印件;

5.地市电大、省校各处室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

6.成果鉴定书、奖励证书、评审意见等;

7.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或分析报告;

8.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报奖、评优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全省电大科研成果的管理,对科研成果及时组织评审、鉴定、登记,协助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推广运用、申报奖励和评优。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指科研成果包括:

1.为探索科学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为制订政策、加强管理提供重要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的科学研究成果;

3.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4.为提高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质量所取得的,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在实践上切实可行且取得良好效果的教研、教改和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

5.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实用性和远程教育特色的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

6.其他方面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指科研成果的形式包括:正式出版的科研专著、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应用技术(应有文字总结材料)、专利、工作研究、调查报告、CAI课件、应用管理软件、教材等。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

1.凡在学校立项的重大科研课题,在课题完成后应向学校科研处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鉴定;非学校立项但需要由学校组织鉴定的课题,也可向学校科研处提出鉴定申请;

2.需鉴定的成果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供鉴定所需的主要技术资料,报科研处;

3.科研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提出鉴定申请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负责;

4.鉴定结果根据鉴定对象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5.科研成果的鉴定形式有: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检测鉴定等。

第二十九条 为扩大学校的影响,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学校对科研成果的评优和报奖持积极态度。凡经鉴定的、或在科研处登记归档的科研成果,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科研成果的性质申报参加各级各类评优活动;对获奖的科研成果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省电大系统的科研成果评优、表彰活动,对获奖的科研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肯定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对在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科研工作中获得的奖励和表彰,将作为个人职称评定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实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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