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促进四川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更好发挥科研经费在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范围

1.各级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经费。

2.从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且在学校立项,其经费划拨到学校帐户上的。

3.校科研经费: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费。

4.委托研究拨款: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其经费划拨到学校帐户上的,由学校代管。

5.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

1.凡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的使用按下达科研任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校外争取的科研项目和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助的项目,其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3.所有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科研经费实行科研主管部门和课题组两级管理。

四、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科研工作会议费、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费、图书资料费、论文打印印刷复印费;计算费、测试费、分析费、技术咨询费;项目立项论证费、论文评审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经批准的临时劳务费。

2.材料费: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原材料及低质易耗品购置费,如打印纸、软盘、光盘及软件等;辅助设施设备、零配件,外协加工费等。

3.协作费:在我校立项但需要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4.管理费:指在项目申请、报奖、评审、登记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用于购买或复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等的费用;支付项目申报、评议、评审、登记及其他间接费用等。

5.劳务费: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肯定其付出的科研劳动,凡承担校外科研任务的个人或课题组可以从立项审批的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根据不同项目所付出的不同劳动,劳务费一般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0%—15%。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实际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课题组人员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参加人员在工作中的不同贡献进行分配。校内经费支付的科研课题,一般通过科研评奖的办法对课题承担人的劳动予以体现。

6.其他:非立项课题发生的其他有关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5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核报销,500元以上的经主管校长审批报销。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

1.无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经过立项审批,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正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保证其科研经费的按时到位。

2.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审批,即可获得项目经费总额15%的启动费。

3.科研工作会议、学术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报主管校长审批。会议结束后,由会议经办人到财务处报销。

4.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担人在审批经费额度内掌握使用,一次性开支在 500元以上的,需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支;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需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5.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的原则,尽可能少化钱,多办事,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条件,不得任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或随意突破项目经费预算。

6.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担人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述报告,说明其原因,否则将冻结经费;因故无法完成而中止的项目,承担人须及时提交有说服力的说明报告,作出决算,否则要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7.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后,经费使用情况经财务部门复核,可进行决算,决算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核。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按“三、四、三”的办法处理(即结余经费的30%归项目承担者个人或课题组,40%交回学校,30%留作有关人员继续开展科研之用,校科研经费除外)。

六、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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