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促进中央电大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课题研究及研究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实施监控,有效地推进科学研究的开展,促进学术交流和相互协作,我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2条 项目选题应与国家、地方及本单位的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

第3条 选题应明确、适当,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价值及对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4条 选题时,要认真做好研究课题的文献调研及查新工作,并从较高的层次起点进行项目研究工作。

第5条 选题时,理论研究要有所创新;应用类研究项目应考虑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的前景;开发类项目应考虑与企业或经济部门进行合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6条 凡国家级、教育部、中央电大等有关部门以及国内外基金资助或立项的科研项目,在课题规划和课题指南公布后,中央电大或电大系统内有关人员即可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向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索取《科学研究课题项目申请书》(见附录1)及相关资料。

第7条 填写申请书时,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仅以单位或小组名义而没有指定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8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保证;曾经承担过科研项目但无故未完成者,不能申请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9条 填写项目申请书时,各项内容都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律要求打印,一式两份。

第10条 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和解决有关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事宜,并达成责、权、利等方面的书面协议。项目申请书应包括所有项目参与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

第11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人能否承担该课题或项目的研究工作以及科研经费支持等重要问题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12条 项目申请经费由申请单位与申请人个人协商解决。

第13条 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只受理经申请单位初评后的项目。

第14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将举办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班。各项目组在所承担项目最终结题验收前,应参加相关的科研项目培训学习。

第15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项目:
 1、负责本单位在研项目数超过了三项;
 2、未进行文献调研和项目查新;
 3、项目负责人组织和参与课题研究的条件没有保证;
 4、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认为不宜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项目,如曾有未完成项目的不良记录等。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16条 远研所(科研处)收到项目申请书后,报请中央电大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组对课题和项目进行筛选和评审,并填写《中央电大科研课题项目评审表》(见附录2)。

第17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选题、研究内容、研究保证和表格填写等具体指标,由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根据评审情况,填写评审意见,给出评审结果:同意立项;修改、补充;暂不立项;其它。

第18条 评审主要本着以下原则进行:
 1、该项目对中国远程教育的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2、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促进和推动作用,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3、能够为本单位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
 4、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保证,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
 5、项目负责人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思想品德和科研能力;
 6、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19条 凡经过评审合格的项目,方可立项。由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颁发《科研项目任务书》(见附录3),并分批分期对项目研究进行指导、培训、评估、检查。

第20条 在受理申报项目的同时,按课题归属,交纳课题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项目变更与撤销

第21条 项目立项后,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备案: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项目完成时间延期;
 6、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7、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对未经上报备案,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

第22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未按要求参加与所承担项目有关的科研管理活动,如项目年度检查、中期 评估以及项目培训等。

第六章 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

第23条 每年11月底以前,中央电大将对所有科研项目进行年度检查,各项目组必须按要求填写中央电大《科研项目年度检查表》(见附录4),汇报本年度科研项目研究进度、经费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未来研究计划。

第24条 凡中央电大立项科研项目,不论研究时间长短,必须在项目研究时间内,由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具体时间视情况而定。

第25条 开展中期评估时,原则上与年度检查结合进行,评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关中期评估的时间安排,请留意\\"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研究\\"网页上的评估通知。

第26条 评估完成后,由有关专家填写《中央电大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反馈意见表》(见附录5)。评估指标包括研究准备、研究实施、研究条件和结题可能性。

第27条 评估基本按照以下内容进行:
研究准备方面:
 1、研究计划或实施方案;
 2、文献研究或文献报告;
 3、研究的设计。

研究实施方面:
 1、研究过程记录;
 2、研究过程的信息处理;
 3、研究过程的分析;
 4、阶段研究成果。

研究条件方面:
 1、研究组织;
 2、研究经费;
 3、研究环境、条件。

结题可能性方面:
 1、项目研究完成程度;
 2、需要补充的材料;
 3、研究结果的意义;
 4、研究成果的特点、创意;
 5、是否具备结题条件。

第28条 对中期评估的暂缓通过的项目,将给予批评、限期改进的意见。

第29条 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方具有结题资格。

第30条 中期评估中不合格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

第七章 经费

第31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上级下达的课题经费或有关单位的科研赞助费、协作单位拨付的课题费和中央电大划拨的科研经费。

第32条 中央电大承担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和项目包干责任制,由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33条 地方电大和其它协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经费自筹;该实施细则有关经费的条款与地方电大财务管理制度有冲突者,原则上按地方电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34条 科研经费开支限于以下范围:
 1、资料费、耗材费用;
 2、上机文献调研、实验开发费、软件编制、样品制作等;
 3、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4、项目评审费;
 5、专家咨询费;
 6、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补贴和稿酬;
 7、研究成果的鉴定费;
 8、计算机软件购置及设备折旧费用(一般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用);
 9、项目管理费。

第35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项目组全体成员接受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和中央电大财务处的监督。年终结余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36条 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检查表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项目,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第37条 对无故未完成或自行中止的科研项目,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和财务处将停止其经费使用,并视情况追回划拨经费或部分经费。

第38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项目,要追回和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八章 结题与验收

第39条 项目完成后,最终结题验收可以有两种方式,即\\"专家通讯鉴定\\"和\\"专家会议鉴定\\"。由项目组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选取其中一种形式进行。

第40条 项目组的结题验收申请应提前三个月向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提出,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央电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申请表》(见附录6),提交有关项目研究成果材料。

第41条 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将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验收(结题会通知和专家聘请书见附录7)。每个项目结题验收组的专家一般为3-5人,最多不超过5人。

第42条 各项目组可以推荐1-2名专家参加结题验收专家组。

第43条 专家在认真通读、听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项目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的,实事求是地对研究成果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研究成果提出具体意见:
 1、研究结果是否达到研究目的;
 2、研究过程的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3、研究条件准备是否充分;
 4、研究成果的价值;
 5、其它。

第44条 凡选择通讯方式进行专家鉴定的项目,由各位专家按上述要求详细填写中央电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见附录8)。

第45条 选择通过会议方式进行专家鉴定的项目,由专家组按上述要求填写中央电大《科研项目鉴定书》(见附录9)。

第46条 中央电大《科研项目鉴定书》要求提交科研成果简介以及科研成果主件、附件目录和项目研究者名单。最终由鉴定组负责人在汇总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填写鉴定意见。此鉴定书报送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经审核合格者,由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颁发结题、鉴定证书(见附录10)。

第47条 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一份完整的科研成果资料,包括所有附件,送交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存档,档案不全者,不能参加成果评奖。

第九章 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奖励

第48条 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和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应积极加以推广和利用。

第49条 对促进决策和科学管理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科研成果,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使用。

第50条 对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应用和对策研究的成果,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和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应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51条 对优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和各级科研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技术转让。

第52条 中央电大学术委员会和中央电大远研所(科研处)除执行学校的有关奖励制度外,每两年举行一次科研项目评奖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53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54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处。


                                                               200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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