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李建川
| 【摘 要】
如何看待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是一个涉及能否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我国,部分弱势群体是社会转型期的伴生物。对弱势群体不应采取漠视和歧视态度,应当对他们进行广泛的社会支持。 【关键词】 社会弱势群体 存在原因 认识与对待 弱势群众这个词源自现代社会学理论,原指在社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我认为,现阶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六部分人:一是下岗职工,或已经出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仍然没有找到工作的人。这部分人群中,女工和年龄偏大的人较多,知识层次和再就业能力较低,收入来源不稳定;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或集体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三是残疾人、孤寡老人和缺乏有效照顾的儿童;四是进城打工的农民,他们没有享受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不易得到保护;五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退下来的,当初退休时工资水平比较低,而目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还覆盖不到他们,许多人原来的单位要么破产,要么不景气,由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标准很低,当遇到重大疾病时往往无钱医治;六是农村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偏远贫穷地区的农民,这是我国人口数最多的弱势群体(截止1999年底,我国仍有3400万农村贫困人口)。 2002年3月,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使用了“弱势群众”这个词,他要求和希望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他的话立即引起数千与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热烈评说,有关提案、议案大大增加。这也难怪,因为如何看待和对待弱势群体的问题,已是一个涉及能否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减少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大政治问题。那么,应该怎样看待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呢?本文拟谈谈自己的看法。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长期以来,我国有一种传统的看法,认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弱势群体是一定社会制度的必然产物。事实证明,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诚然,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和存在,与社会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例如,我国曾经有过苦难深重的过去,新中国诞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这个拥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基本摆脱了普遍贫穷的状态,社会弱势群体在人口数量上大大减少。但是,时至今日,我国仍存在人口上亿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个事实的存在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普遍存在着以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和灾民为主体的自然性社会弱势群体,存在着以老年人、残疾人和处境困难儿童等为主体的生理性社会弱势群体。 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与下列非社会制度因素直接相关。 一是地域因素。地理区位不利,自然条件差,是大多数边远地区、山区和民族地区存在贫困群体的共同原因。这些地区远离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带,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落后,在获得信息、资金、技术、人才等经济发展要素方面受到限制;这些地区(大部分是西部地区)农业资源贫瘠,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农业生产效率低下,贫困人口为了生存往往不得不对自然界进行无节制的索取,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和农业资源状况恶化,陷入难以自拔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是文化因素。从深层次上说,农村贫困群体存在的原因还在于文化上的贫困。文化贫困主要表现在教育和科学技术水平低下,思想观念陈旧落后。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不是占有自然资源多少的差距,而主要是人才资源的差距,是教育和科技水平的差距。一句话,是由于文化贫困造成的差距。文化贫困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对日益进步的社会经济产生抑制作用,并通过在弱势群体的下一代中的普及而得到延续。在我国城镇人口中的弱势群体,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三是发展因素。我国的城市与农村之间、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距,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秩序中,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不得不处于一种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与城市和发达地区之间形成一种不平等的贸易条件。这种状况导致农村、贫困地区与城市、发达地区之间在农产品与工业品、初级产品与加工产品之间价格上形成一种“剪刀差”,造成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经济利益的非正常流失。这是农村弱势群体形成的一个无法否定的原因。 四是生理因素。迄今为止,由生理原因形成特定的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社会制度都无法避免的现象。这一弱势群体由残疾人、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和处境困难的儿童三个具体社会群体形成。我国现在残疾人6000多万,虽然政府十分重视扶残助残工作,但由于认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他们大都仍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我国城市老年人,特别是处于最低收入水平的特困老年人,已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水平严重偏低,处于比较艰难拮据的低层次生活状态。农村老年人比城市老年人更多,其生活状况同样不容乐观,特别是由于医疗卫生条件差而造成的缺医少药状况,比城市特困老年人面临的情况更严峻。另据有关统计,我国尚有400多万失学儿童和15万流浪儿童,他们的生活状况亦令人担忧。 另外,还有人口为数不少的社会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伴生物。 部分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伴生物 我国社会正处在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之中。这里所谓的“转型”包含以下内容:一是从封闭半封闭的农业社会向开放现代的工业社会转变,二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这个转型期,中国经济进入了腾飞发展的阶段,同时也导致了社会阶层的迅速嬗变。在新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已从过去的隐蔽状态中凸现出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部分弱势群体。” 体制转型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 所谓体制转型主要表现为打破传统的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迈向现代的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个转换过程伴随着两个难以避免的效应:一是市场竞争产生的“优胜劣汰”效应,即市场竞争既使一部分人通过合法劳动和经营成为社会富裕者,又使一部分人沦为竞争的失败者,如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等;二是追求效率的“双重效应”,即一方面追求效率激发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另一方面,追求效率就必然使平均主义被否定、“大锅饭”被打破,收入的差距被拉开,一些由于地域的、文化的、生理的因素形成的社会弱势群体,在“效率优先”的条件下,显得更加引人注目。应当说,上述情况的出现在体制变迁中是正常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的过程,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非正常因素,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以及弱势群体问题的凸现,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非正常因素主要是:(1)“寻租”活动扩大收入差距;(2)垄断行为,包括部门垄断、行业垄断,造成收入分配不平等;(3)部门、地方和企业对公有资产占有质、量上的差别,往往被转化为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利益上的差别,从而导致社会财富的异常分配;(4)一些私营企业主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拒不负担工人的医疗、社保费用,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健康和自然生态环境,赚取高额利润。 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是我国社会转型的又一个重要内容。 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是农村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工业化——城市化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共同规律。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一般达到80%左右。而在我国,城市人口不到人口总数的1/3,这个比例甚至低于世界城市化的平均水平(世界城市人口的比重超过50%)。可见未来我国城市化的路途还很漫长。城市化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是因为: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在量上增加了,在质上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居民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劳动者在职业的选择上正在逐步提升档次。那些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所需、但职业声望较低且个人又没有什么发展前途的以支付体力为主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已日益难以得到城市青年的青睐。因此,无论是为了城市建设还是为了保持城市的正常运转,都需要有农民进城就业。第二,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对农民控制的弱化,农村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民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身份自由;另一方面,城乡差别仍在继续扩大,土地和农业的比较效益仍然偏低,农村和土地对于广大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已经越来越没有吸引力。他们渴望到城市去挣更多的钱,过更好的生活。 进城的“农民工”已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这支流动大军的身份很模糊:他们长期在城市就业,但不是“市民”,他们很少种地或根本没有种地,也不是真正意义“农民”。据来自国家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表明,全国现有7800万“农民工”。如果考虑到许多“农民工”未办务工证、暂住证等手续不在统计之列的话,事实上的数据还要更大,有专家估计目前我国有超过1亿的“农民工”,未来10年这个数字可能达到25亿。这些被称为“农民工”的人很难从城市得到平等的待遇和有尊严的身份,他们也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对弱势群体不应采取漠视和歧社态度 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经济起飞、实施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庞大的以贫困者、失业者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资本全球化的效应,这个群体更多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受阶级利益需要的影响,许多西方学者在解释这一现象时,常常归结为“优胜劣汰”、“自身贫穷”等原因,甚至反对给予弱势群体福利救济一类的社会支持。总之,他们对弱势群体采取漠视、歧视的态度。近年来,在世界各种进步潮流的推动和影响下,社会歧视(包括对弱势群体的歧视)遇到了谴责、反对和抵制,几乎所有先进文明国家都在正式法规上取消了各种社会歧视。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努力致力于消除弱势群体产生的社会条件,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其它国家从未达到的成就。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人(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对市场竞争中所谓的“强者”情有独钟,而对弱势群体的疾苦麻木不仁,甚至视为累赘,缺乏为他们排忧解难的责任感和热情;还有一些人打心底里看不起社会弱者,没有起码的人道关怀和同情心,甚至有意无意地做出伤害社会弱者的事情来。这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态度和看法,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因为: ——消灭贫穷,改变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是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邓小平同志曾经多次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贫穷。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人闹革命、搞建设,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尽快使中国人民摆脱贫穷,使整个国家摆脱落后面貌,走向富裕,走向民主,走向文明。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贫困有关,同时也与社会的民主、文明程度有关。在我国,如果仍有上亿人口处于贫困状态,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社会主义现代化所追求的是共同富裕,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是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因此,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应当发扬与民共忧同乐的优良传统,应当像江泽民同志要求的那样,有“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的奉献精神,绝不能“嫌贫爱富”,绝不能无视弱势群体的存在甚至将其视为异己。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承受着更多的改革代价。改革是我国社会转型的直接动力,改革是要付出代价的。“马太效应”就折射出这种代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强者拥有资金、技术、权力、关系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处于优势积累的地位,一步领先、步步领先,具有“滚雪球”似的放大效应;同时,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由于缺乏强者拥有的“资源”优势,改变自身处境的机会不大,一步落后、步步落后,与社会竞争中强者的距离越拉越大,明显处于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并且仅靠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这种市场运行中的“马太效应”既是市场经济体制正面效应的体现,也是其负面效应的反映。在我国社会的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消除,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这就得付出代价。从理论上说,改革的代价应当由全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受到这种改革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最大的往往是在承受力上最脆弱的社会弱势群体。比如,物价指数的上升,对于社会富裕群体的生活影响不大,但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贫困农民、城市特困家庭来说,影响则相当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比社会强者为改革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承受着来自社会、经济、心理等方面更大的压力。如果只让社会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独自挣扎、自行解决困难,那就太不合理、太不公正了。这样还会引发社会弱势群体的“非法生存”状态,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其原因和责任主要不在弱势群体自身。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与地域因素、文化因素、发展因素、生理因素等非社会制度因素有关,也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历史条件有关。只要这些因素和条件存在,弱势群体就必然存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弱势群体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自身。其根据是,地理环境恶劣的地区,也有通过当地人自身努力,改变环境、改变生存状态的,下岗工人也有通过自身努力得以再就业并获得成功的,残疾人也有在事业上出类拔萃者,等等。但是,这些“根据”只能证明改变自身的生存状况主要靠自己,而不能证明弱势群体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我们不能一味责难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为何不努力改变自己家乡的贫穷面貌,不能一味责难数以千万计的下岗失业工人不努力成为成功人士,不能一味要求广大残疾人士都成为英国的霍金、中国的高士其和张海迪那样的出类拔萃者。我们应该鼓励、帮助他们,但首先要面对他们的困境,正视他们的困境,承认他们之所以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和自然等原因,要说责任,那就是历史的责任,全社会的责任。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应对他们寄予深深的同情,并向他们伸出热情之手。 事实上,我们不仅不应当漠视、歧视社会弱者,而且应当对他们进行广泛的社会支持,使他们早日摆脱生活困境,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受益者。只有对社会弱势群体采取切实可行的支持对策,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减少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保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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