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步入21世纪的新的发展时期所制定的重要治国方略,具有深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成人教育《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渗透以德治国思想的最根本的理论依据,在《法律基础》的教学过程中如何渗透以德治国思想,虽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仍需要深入研讨。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这是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所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
2002年1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的结合,对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在成人学历教育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对于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事实上,《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以德治国上升为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政治背景下,在成教《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渗透以德治国思想就成为贯彻落实这一方略的手段之一。本文将就成教《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渗透以德治国思想这一问题略做分析。
成教《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渗透以德治国思想的理论依据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而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变成国家意志。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例如,围绕孝敬老人这一美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从财产、人身等不同方面作了保障性规定。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规等已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育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职业方面的法律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已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今天的立法是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一部人类法制史已确凿无疑地告诉我们,历来的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地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这一点来说,统治阶级的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
法律与道德在调整范围方面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转化。法律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划分、工作程序、技术规定等,道德是不去调整的。而道德调整的一些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法律是不去调整的,但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又不是固定不变的。有些问题原来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根据新的情况,法律可能不再过问而交由道德调整;而有些原来由道德调整的问题,由于新的需要,则可能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再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撑。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单靠国家推动或单靠社会力量推动都是不够的,只有两者形成合力,其同推动,才最为有效。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上层建筑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治国方略可以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与发展,原因固然很多,但与其“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不无关系。“德主刑辅”的思想肇始于周公的“明德慎罚”,孔子则明确地把德治放在第一位,把法(刑)治放在第二位。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德政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方能统一天下。董仲舒用阴阳学说阐释“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因此,要“大德而小刑”。至此,“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的指导思想。此后一些著名的思想家、
政治家的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明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而汉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则表明“德(王道)主刑(霸道)辅”的思想已转化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并且历史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有“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我国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要借鉴中外历史经验,但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的历史,这是性质的不同。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这就在内容上既不同于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中国封建道德,亦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道德。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验,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今已成共识。主要理由是:市场主体资格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要有法律来保护;市场的交易规则要由法律来规定;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依赖法律;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分化要由法律确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这决定了调整市场经济的手段主要是法治,同时应以良好的道德风尚为基础。只有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法律规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表现在:第一,规范层面的局限。法律的规范层面仅限于法律范畴,一些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并不在法律规范之内。第二,规范方式方面的局限。法律常常作为解决经济问题、调解经济纠纷的主要手段,但法律在调解经济活动、解决经济纠纷时,往往需要一定的成本,即一定的诉讼费用,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如果诉讼成本高于收益,则诉讼本身无效率。第三,行为准则起点偏低。法律和道德那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所不同的是,法律为人们提供的是行为准则的最低底线,而道德则有更高层次的要求。
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道德所不能替代的,但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却可以通过道德来弥补。道德的调整属于软调整,它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和理念,与法律相比,良好的道德风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道德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良好的道德风尚会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道德风尚良好的情况下,人们不必为搜取信息、调查核实、防范、戒备等花费太多的精力和经费。第二,良好的道德风尚会避免市场经济中竞争手段的过分残酷以及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过分追求。第三,减少讼累。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社会,必然产生大量的纠纷、诉讼,而过多的纠纷和诉讼,会侵蚀社会信用,动摇人们的善良理念,而良好的道德风尚会减少这种纠纷,化解矛盾,提高社会信用。
四、《法律基础》课程的性质也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渗透以德治国思想。
《法律基础》课是一门集法律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于一体的课程。它以法这一特殊现象为研究对象,从这一点看属于法学范畴;但又立足于“基础”二字,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介绍,帮助大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楷模,从这一层意义上说,又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特征。在成教《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渗透以德治国思想,既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在教学领域内的体现,又是该门课程性质的要求。对接受成人教育的学生来说,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包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的全面提高。
在成教《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如何渗透以德治国思想
上面分析了“为什么要在成教《法律基础》课 渗透以德治国思想”的问题,那么“如何在成教“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渗透以德治国思想”呢?笔者认为: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当结合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突出该门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同时让学生明白教师授课的指导思想,强化其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的观念。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因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其次,根据教学进程,将具体法律的特点与道德建设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突出强调其中一方面。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在公法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重点与培养社会公德相结合。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二是在民商法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重点与职业道德的培养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与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三是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重点与家庭美德的培养结合起来。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在行政法的教学法过程中,应当重点强调加强行政伦理建设,说得通俗些就是“官德”的建设。这是以德治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也是当前依法治国进程中迫切需要完成的一个项极其重要的任务。由于行政官员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官德”建设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大影响和导向,因此以德治国重在“官德”,依法治国重在“治吏”。为官者必须有崇高的道德境界,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该有更高的道德要求,这个道理很简单。能够被人民群众选举、经过组织上考核
成为领导干部的,不仅因为他是群众中的优秀者,具有卓越的领导才干,还因为在他的身上渗透着一种道德的凝聚力、感染力和号召力,群体相信他这个公众人物能上不负组织、下不负群众,因而对他的道德水平、道德修养既有着不自觉的信任,也有着很高的期待。“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正是“官”这个特殊的“位”决定了为官者所必须具有的道德水平。总之,在成教《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渗透以德治国思想,既符合该门课程的性质,又是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相结合的贯彻落实,并且从教学过程来看也有很强的可行性。因此,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非哗众取宠,从大的方面来说,对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相结合具有理论意义:从小的方面来说,为成教《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笔者对此问题的思考还很不成熟,希望能产生抛砖引玉之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