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李玉波
| 【摘 要】 企业资产重组是通过对企业资产结构的重新组织以推动企业规模和效益迅速成长的一种增长方式。从本质上说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次变革。在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我国资产重组有合并、兼并、收购;分立、出售、破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多种形式。本文主要针对资产置换的换入资产计量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 资产置换 非货币性交易 换入资产 价值 资产置换业务过去只在边贸中存在,现在资本市场却大量出现。企业改组中上市,需做资产剥离,把不良资产置换出去,把好的资产置换进来。无论是单项资产置换还是整体资产置换,只要置换中涉及的货币性资产很少(比如支付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便小于或等于25%),资产置换就可以按非货币性交易处理。所以资产置换也称为非货币性交易。本文要论述的资产置换就是这种货币性资产比例很小的非货币性交易问题。 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属性 资产置换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企业在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一方面应按账面价值反映换出资产的退出企业,同时按实际支出反映相关税费的发生及补价的支付(或补价的收取);另一方面,应将换入资产予以入账。现在的问题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还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抑或是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采用公允价值,就有可能涉及到损益确定。显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成为资产置换会计核算的关键问题。 (一)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 我国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录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中,为了便于确定与非货币性交易有关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将非货币性交易区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两类。非货币交易中,如果是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则交换的完成也就标志着盈利过程的实现,因为换入资产有着与换出资产不相同的用途。这时换入资产的报得相当于外购该资产,因此,换入资产应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如果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则交换的过程与盈利的实现无关,因为换入资产有着与换出资产相同的用途。这时换入资产应首先考虑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所以,这些准则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主要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而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主要按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两会会计准则规定的比较 我国最初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较多地采用了公允价值概念。但是,考虑公允价值的确定在我国现阶段尚有一定难度,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企业对换入资产主要以换出产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来确定其入账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范中从判断与非货币性交易有关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为出发点,决定不同情况下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这种思路相比,我国现阶段的作法尽管有其具体考虑,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公允价值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这种看法是客观的。但如果因此就无视公允价值的合量性、将资产置换中换入资产的计价完全与其公允价值割裂开来,这当然也不是客观的。 二、置换损益确定 资产置换是否确定置换损益,也就是非货币性交易是否确定交易损益,这个问题实际上与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完成盈利过程有关,当然也与时否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有关。 (一)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我国现行的非货币交易准则,由于不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作同类交换还是不同类交换的划分,而且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主要依据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所以,一般不涉及交换损益的确定。但如果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企业应确认收益。换出资产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没有完成盈利过程,所以,换入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自然也就不会涉及到交换损益的确认;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后,认为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换入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除非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易于确定。在这里,换入资产无论是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还是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都可能涉及对交换损益的确定。 三、对我国资产置换计价的思考 就企业重组中的资产置换本身而言,资产置换的目的应该是改善企业自身的资产结构、优化资产配置的提高资产质量,如果允许在资产置换中确认交换损益,会给个别企业以操纵利润的机会,这显然与企业重组中资产置换的根本目的相饽。但是,这里确实存在置换出去的资产与置换进来的资产“不等值”问题。因为上市置换资瓣 出发点是提高资产质量。比如石油龙昌股份公司换其母公司的资产盈利率为1%,而从其母公司换进来的资产的盈利率却达10%。这种情况如果换入资产不采用公允价值入账、不确认置换损益,似乎也有操纵损益的嫌疑。即使抛开资产重组,仅就企业之间的易货交易而言,不区分换入资产的不同类型、不区分是否完成盈利过程,即无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存在以及易货交易对企业损益的影响,这能否从根本上避免企业操纵损益,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资产置换计价存在的矛盾。 (一)加快市场经济发展步伐,尽快形成一个跃、公开的市场。使市场上有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他们平等交易,彼此双方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单位,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是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建立公平价格的形成机制,对于绝大多数资产和负债而言,能够找到可以观察到的市场价值。 (二)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资产置换双方的行为。要求双方的交易公平,严格按照交换时可以遵循的公允价值予以入账。如有利用资产置换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出现应对交换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加强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应该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合理分工;真正作到凡事有监督,违规有处罚。提高中介机构公信度。促进置换双方公平交易,真实入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相对于历史成本计价,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难度,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更高的素质。而我国会计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相对偏低、知识结构单一,并且良莠不齐。针对这些问题,应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我国应该通过各方面努力,尽快使资产置换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为合理、科学,与国际惯例接轨。否则一味强调“我国现阶段”,未免有因噎废食之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张先治、傅荣《企业重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 [4]姜楠王景升《资产评估》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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